《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罪要求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管辖:《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规定了国家监委管辖88个罪名。其中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11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最新立案量刑标准:
五、责任事故犯罪( 11个罪名) | ||
59 |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 -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
67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
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