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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员工押金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4年8月5日 来源:www.zhongshanbaoan.com 已浏览2963次

上海本地人郭某于2004年12月进入上海一家混凝土公司任驾驶员,刚进公司时,公司以培训费的名义收取了郭某5000元押金,并开具了收据。2008年11月,郭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押金未被退还。郭某觉得该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于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最终,郭某成功要回了5000元押金。

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依照法律规定,公司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押金的做法都是违法的。案例中该混凝土公司以培训费的名义收取郭某5000元押金的做法显然不合法。劳动者若是碰到公司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自己收取财物的,并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若是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若对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安行业作为一个朝阳行业,各方面都在起步阶段。自《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施行后,保安行业向着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更近了一步。在行业的法制化与规范化的进程中,保安员权益的保障是重要一环。因此,每一个保安企业与每一位致力于保安行业的管理者,都应当将保安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类似案例中混凝土公司的这种做法应在保安行业内坚决杜绝。

另外,提醒广大的保安员朋友,在遇到案例中的类似情况时,不要一味地被动,必要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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