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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滋事,闯下大祸

发布日期:2014年8月5日 来源:www.zhongshanbaoan.com 已浏览3267次

2010年10月5日晚,保安员郭莱约两位同事梁某、荣某一起到餐馆喝酒。次日凌晨,5人借着酒劲在街头瞎逛。走到石景山八角西街物美超市附近时,见一女士经过,郭某5人便上前进行拉扯,该女士的朋友张某上前劝阻时,郭某5人挥拳将张某打伤。

随后,事主肖某驾车从此处经过时,梁某还故意撞到车上,称肖某开车将自己撞伤。5人以此为由又对肖某大打出手,还让肖某带他们去医院看病。

肖某在驾车途中看到路边有警车,立即停车报警。民警将满身酒气的郭某5人带回了派出所。他们因寻衅滋事罪被石景山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获刑后,郭某在法庭上后悔不已:“早知道会闯那么大的祸,我们真不该喝那么多酒,不仅把工作丢了,还触犯了刑法。”

说法: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保安员郭某、梁某和荣某酗酒滋事,骚扰妇女,还将他人打伤,情节非常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的判决合惰合理。

保安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治安社会力量和辅助警察力量,遵纪守法是保安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其应该履行的公民义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保安员郭某及其两位同事已经严重违反了这条规定。

保安员自身的形象不仅代表自己和公司,还代表了保安行业的整体形象,其行为一旦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很容易给整个行业抹黑。在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保安员应时刻注意自己的举止行为,不能知法犯法。而保安公司在对保安员进行培训时,要注重对保安员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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