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周某前往城阳一家超市应聘保安员。面试后,周某就在超市内四处闲逛,不知不觉就走进了超市仓库后面的活动场地,见场地内有一篮球架,便独自一人玩起了篮球。
此时,超市保安科科长赵某刚好路过篮球架,他见周某面生,便走上前去询问。周某想到自己未经同意便使用活动场地,顿时非常紧张,急着就向门外跑去,结果被赵某抓住,带入保安科。赵某与另外两名保安员一起对周莱进行搜身,周某反抗,5人随即对周某拳打脚踢,持续了近半个小时。最后周某受轻伤。法院认为赵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超市保安科科长赵某,先是对周某进行搜身,周某反抗后,又对周某拳打脚踢,导致周某受轻伤,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依照这一规定,在执勤过程中,保安员不得随意搜查他人身体,也不能殴打他人。赵某身为保安科长,虽然其行为是为了工作,但其工作方法不对,对周某进行搜身和殴打,侵害了周某的人身权。
保安员在执勤的过程中,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严格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就对他人强行搜身和辱骂殴打。同时,保安公司应加强对保安员法律知识的普及,组织保安员对《呆安服务管理条侈》进行深入学习,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类似违法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