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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蝇头小利,最终丢了工作

发布日期:2014年8月5日 来源:www.zhongshanbaoan.com 已浏览3341次

德化县龙浔镇某小区业主陈某一天晚上有事准备骑摩托车外出,去取摩托车时看到小区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员苏某鬼鬼祟祟地在摩托车旁不知在干些什么。陈某有些好奇,悄悄走上前想一探究竟。当他靠近苏某时,发现苏某正拿着矿泉水瓶偷摩托车里的汽油。陈某见状,非常生气,将苏某死死抓住非要讨要说法。其他业主得知情况后,纷纷赶来谴责这名保安员和物业公司。保安员见事已败露,便承认了偷油的事实。

因苏某盗窃财物数额较小,派出所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之后,苏某被物业公司解聘。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苏某趁业主不注意,偷窃业主摩托车车油,虽偷盗未遂,但其偷窃行为已经构成。因苏某盗窃数额较小,可免除刑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保安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保安员在执勤中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若保安员有违法行为,轻则予以训诫,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身为保安员,维护客户单位的安全是其主要职责。小区保安员苏某,身兼保卫小区安全的重要职责,不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反而监守自盗,不仅损害了业主的利益,最终还导致自己丢掉了工作。

像苏某这样的保安员毕竟仅是少数,上述案例在现实中也不多见,却给保安员敲响了警钟:每一名保安员都要把握好自己,在面对唾手可得的利益时,不要被诱惑冲昏头脑,不义之财一旦据为已有,就触碰到了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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