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在成都一家酒楼为父亲祝寿,席间大量饮酒。酒席散后,荆、伟铭驾车送父母到成都火车北站搭乘火车,之后驾车折返。在行至一路口时,孙伟铭驾车从后面撞上了与其同向行驶的比亚迪轿车尾部。其后,孙伟铭并未停下来,而是继续驾车超速行驶,并在一路段违章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此次事故最终造成了4人死亡,1人重伤,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
交警随后赶到现场,经鉴定,孙伟铭所驾车辆当时的速度为每小时134至158公里之间,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且事后查明,2008年5月今,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30余次交通违章记录。法院认为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孙伟铭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军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车后,行驶于人群密集之处,其行为已威胁到公共安全。在发生车辆追尾事故后,孙伟铭仍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继续超速驾驶车辆逃逸,此后接连与4辆车发生碰撞,导致4人死亡,1人重伤,并造成财产损失严重。事实表明,孙伟铭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存在严重轻视。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车的人越来越多,醉酒驾车及其他违规驾车事件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如今,许多城市已加大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但是仅靠严格的执法显然不够,血的教训告诫我们,加强驾驶人员的守法意识才是关键。保安员在执勤过程中有时会驾驶车辆,如押运员驾驶押运车等,在行车过程中,保安员一定要依照交通法规正常驾驶车辆,确保行车安全,切莫违规驾驶相醉酒驾驶。